*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渝办发[2004]6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更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3日)修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
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4]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
婚姻登记条例》和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
贯彻落实《
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
婚姻登记条例》,按照《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二、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
《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在农村,婚姻登记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根据这一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为: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本市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区县(自治县、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这是我国也是我市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措施,适应了
婚姻法修改后婚姻登记工作任务更加复杂艰巨的形势,确立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婚姻登记质量,杜绝违法登记;有利于遏制搭车收费;有利于婚姻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认真领会改革的目的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关系,为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力争今年上半年完成婚姻登记体制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