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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财政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
 农业局财政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汕头市扶持
 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财政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的《关于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规模家禽养殖场(户)的贷款贴息。为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贴息对象。家禽养殖场(户)向银行、农信社申请并获发贷的资金(符合财政贴息规定)。其养殖规模为2003年出栏肉鸡5000只以上或肉鸭2000只以上或肉鹅1000只以上;或现存栏种鸡3000只以上或种鸭2000只以上或种鹅500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户),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第三条 贴息贷款额度
  (一)属信用村的养殖场(户)的信用贷款,贴息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其他的养殖场(户)的信用贷款,贴息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含3万元)。
  (三)老贷款户的展期贴息额(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和非农信社贷款户的贴息额(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按最高的贷款额(10万元)进行贴息。
  第四条 贷款贴息比例。按农信社现行的优惠贷款利率月息5.9‰给予一定比例贴息。但对家禽养殖场(户)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其当期贷款利息。
  第五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用途。养殖场(户)贷款仅限于购买饲料、种苗。其它用途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期限。期限为半年。以发贷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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