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引导,做好服务。 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打破封闭的小农意识,主动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特色农业,扩大种养业规模,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专业大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扩大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在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的过程中,要把信用贷款和历史遗留债务及不良贷款划分开来,区别对待和考核,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克服惧贷心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三)密切配合,抓好清收工作。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01〕191号)的精神,认真清理机关团体在农信部门存款开户方面存在的歧视性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信部门的工作。对历史上不按合同还款、还息的镇(村)办企业或贷款户,要积极配合农信部门抓好清收工作,以提高农信社的资金供给能力。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介曝光,增强诚信意识。农村基层组织在推进信用村创建中,要通过了解农户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掌握农户还款能力和资信程度,做好推荐信用户工作。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拖欠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为信用村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四)规范运作,确保质量。在创建信用村活动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规范运作,积极防范支农信贷风险。一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信社资金实力结合起来,对有贷款需求又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二是要严格按照信用村条件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农户资信档案。在信用户评定范围扩大的基础上,条件成熟的再评定信用村、信用镇;三是“信用村”和“信用镇”的挂牌授匾工作,要坚持做到成熟一个,挂牌一个,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区县、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要积极引导,正确处理好“依靠而不是依赖、参与而不是干预”的关系,防止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扶贫款”、“救济款”使用。通过推广信用村创建工作,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情况报送制度。从现在开始,区县、镇要建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应于季后10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市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银监会汕头分局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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