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由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组成信用户初审小组,负责对信用户的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联社)评审小组推荐,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初审、推荐,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评审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户必须个人信誉和资信状况良好,依法经营,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信用户”的主要标准:能按时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中有合法的固定财产和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6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信用户”的主要标准:无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中有合法的固定财产和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4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一般信用户”的主要标准:无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掌握在2000元以上。
农户信用等级每年审查一次,资信发生变化的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因不良信用记录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二年内不得申请评级。
2、核定贷款限额。各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对信用户等级发生变化的,各信用社应及时变更其贷款限额。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原则上需要提供有效担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信用社可采取2—3户农民联保的办法予以适当解决。对农户其他生产经营,特别是对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大额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按照《
贷款通则》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坚持审贷分离,逐级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3、颁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贷款证必须以评定信用等级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核定额度内贷款时,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贷款。
4、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农户信用贷款期限一年。对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予以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年度生产经营过程遇不可抗拒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单位和农信部门审查认定的,贷款期限可顺延一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二)信用村、镇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