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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进场交易范围
  除市政府为达到行业、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宏观经济目标,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上下级政府所管资产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和组建集团;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依法对行政性资产进行无偿划转;或经依法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其他转让行为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根据我市的情况,下列情况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1、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资产)转让;
  2、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持有股权的转让;
  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
  5、随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企业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单一的土地、房产、技术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
  (二)进场交易准入条件
  1、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资产),所有者或出资人必须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转让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和报批手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股权)、资产转让结果不导致失去控股地位时,出让方为市直单位的,由市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资产经营机构审批,出让方为区(县)属下单位的,由区(县)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导致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由产权所属本级政府审批;企业改制的产权出让按汕府〔2003〕52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
  ——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国有产权转让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评估并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在报刊或交易市场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由出让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其受托人对受让方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并根据受让方的家数及资质等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集体产权转让原则上也应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三)进场交易的方式
  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标转让、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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