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集体资产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粤府〔2003〕7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培育规范产权市场;有利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粤府〔2003〕75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工作,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把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以此促进各种所有制的资产重组、融合,推进企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