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毗邻双方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界桩成果表,共同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着重检查边界线及其两侧地物、地貌有无明显变化,界桩是否移动、丢失或损坏,边界线附近的管理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等。对检查出的问题,毗邻各方要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不是重新进行勘界,而是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协议书和附图对边界线及其标志物进行实地检查,不允许任何一方借联合检查对勘定的界线提出异议或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确因生产建设等方面的需要,需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增设、移动界桩的,经双方协商并联合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签订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增设、移动界桩协议书,报省政府审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在边界线联合检查中,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工作,让他们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了解当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走向,以便基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认真执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稳定。对各地存在和出现的边界纠纷,各职能部门要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及时解决。
(三)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前,双方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步骤、完成时限等内容。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登记,并详细纪录处理情况,联合检查完成后,双方要共同写出报告,联合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联合检查中双方共同形成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是勘界档案的一部分,双方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管理。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技术要求,由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和下发。
附件:地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地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