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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全面勘界成果,加强边界线日常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是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分界线,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是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边界线管理,维护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确保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批实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按照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省内地州间县界的联合检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分批进行。列为第一批联合检查的地、州、市,要做好联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与毗邻方联系,按时开展工作;地州内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由各地按照有关要求部署开展,并于年底前将5年联合检查计划和安排情况报送省民政厅,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是全省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的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协调和处理地州间县界联合检查中出现的双方对边界线实地走向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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