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在向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出国(境)任务前,必须先报云南省外专局审核同意。
四、对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要求是:培训要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紧密围绕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培训日程必须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主要是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学习考察单位;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出国培训经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六、严格审查和控制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对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超龄人员不得派出;可派可不派的人员一律不派;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培训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培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培训任务,不得派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得把出国培训当成一种待遇,不得搞排队轮流出国培训。
七、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的管理。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擅自绕道第三国或地区停留。未经同意,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时间或执行与培训项目不相关的其他任务。
八、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认真总结培训成果,在回国后30天内将总结分别上报省外办、省人事厅,对培训成果不明显和不按时上报总结的单位,将暂停组团出国(境)培训资格。
九、加强国(境)外培训渠道(机构)的管理,保证出国培训质量。各团组派出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必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已公布的渠道(机构)范围内优先选择。不按要求选择培训渠道,在国外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