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
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使出国(境)培训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
(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我省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了一定数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假借培训名义违规组团现象仍然存在,对内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严格禁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使出国培训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对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云南省外国专家局为云南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我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事宜。具体负责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不属于云南省授权的委、办、厅、局代表云南省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以外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自筹经费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以备案方式管理出国(境)执行合同培训项目。除省授权的以外,任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
二、各有关部门要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7]29号)和《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3]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一般性出国(境)考察的通知》(云厅字[2003]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组团出国(境)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