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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二十五)改善人居人文环境。凡来云南投资建设的国外、省外投资者个人及其子女在就医、入学等方面一律实行当地国民待遇。要创造条件办好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禁止向外来投资者收取子女入学赞助费。凡在我省设有公司的省外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准予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国外、境外在我省的投资者按规定办理当地居住证。凡国外、省外投资者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和签证的,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外,原则上要及时予以办理。对外来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各类园区,要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二十六)实行错案和“四乱”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造成错案的,或发生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应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对造成错案和发生“四乱”的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检查,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二十七)抓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分期分批对省地州市两级职能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骨干进行专业培训,有重点地选派人员到海外培训。鼓励自学成才。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人才需求的预测,引导我省大中专院校调整专业设置,分层次地加速培养各类急需人才。既要注重高中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要注重职业技术工人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我省劳动者的素质。坚持“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加强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
  (二十八)实施内外统一的人才保障,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来投资企业,其人才需求都要纳入全省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加以保障。对引进的人才达到省有关标准的,可以享受云南省对高级人才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中专业技术人才的科研项目和专利申报以及各类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打破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到各类大中专院校和人才市场招聘人才一律平等对待。企业之间发生专业人才流动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企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组、改制时,使用好国有企业技术骨干和熟练工人。
  (二十九)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事部门负责外来投资企业人才交流服务工作,负责为外商投资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代理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人才考评、代管人事与档案关系等事项,办理有关职称评定、养老和社会保险、户口等人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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