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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健全外来投资法规体系。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制定外来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性、非歧视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开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有关世贸规则的培训,规范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成立“云南省外来投资法律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二十二)坚持司法公正。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纠纷的仲裁工作。
  (二十三)坚决根治“四乱”。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凡不合理的收费和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简化收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试行“一个窗口收费,分账管理”办法。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交。对乱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投诉。加大对外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乱收费行为和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控制检查。禁止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一切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法定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严格罚款管理。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开具国家和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执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交财政,不得对罚款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严格禁止摊派。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报销费用,推销商品,要求定点购买产品、订购报刊杂志,强制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强行参加学术研究会和收费培训,强制拉赞助、拉广告等。严禁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二十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或重大项目,各级政法机关应实行重点保护,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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