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成为对外招商引资的主体。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按照国际规则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对传统产业中骨干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健全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剥离企业的社会性职能,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为外来资本进入企业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由主管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提供入库项目,认真搞好云南省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凡进入云南省项目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筛选,具有可行性和较为成熟的实施条件的项目方能进入项目库,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由政府或国有大型企业规划的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必须明确招商主体和确定项目法人,组建好招商班子,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努力提高招商成功率。
四、加大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努力降低企业投资和经营成本
(十五)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来滇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工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用足、用好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适时完善、补充相关政策,使来滇投资企业和经营者与省内企业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
(十六)改善金融服务。省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来滇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不得歧视。积极推行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信贷服务品种,开展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动产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等融资服务。
对来滇投资的中小企业,在各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服务时,与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海外华人公司在我省设立投资公司,吸纳海外华人资金投资云南,并为来滇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华人投资公司资本金达到3000万美元,可予批准登记注册。支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应与我省企业同等对待。
(十七)搞好用水、用电、用气和运输、通信保障。各部门和经营单位必须将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和通信、交通、运输纳入计划给予保障,并按市场规则与其签订合同,收费价格实行同行业或同城标准。经营单位检修设备、管线等需停水、停电,应提前一周告知用水、用电企业。如因未提前告知而造成损失的,水、电经营单位应赔偿损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经营单位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货运申请要给予安排,不得拒绝受理,并实行运价和收费公开,禁止乱涨价和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