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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八)推进专业化中介服务。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一批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升法律、会计、审计、建筑设计、金融、保险、产业咨询、人才等方面的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外来投资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
  (九)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追究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行为发生过错,投资者有权投诉。凡行政不作为,无故拖延、违规作为、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者,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产业和项目引导,加快引资载体建设
  (十)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领域。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云南省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指南。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凡不违背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外来资本进入。加快开放科研、文化、教育、医疗、旅游、电信、零售、批发、中介服务等行业的步伐,争取在昆明设立更多的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引导外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冶金、化工、旅游、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产业。鼓励外来资本以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来滇落户,并允许以其自主知自识产权,尤其是高新技术产权入股。按照国家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开放在投资领域和落实有关要求。
  (十一)把各类园区建成吸引外资的重要平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重点建设好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贸易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园等各种园区,千方百计吸引外来企业安家落户。各类园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协调和指导责任。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园区的发展。
  (十二)发挥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吸引外来投资的作用。加强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突出抓好城市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云南中长期发展规划,抓紧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推出一批效益好、回报率高的建设项目对外招商。鼓励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吸引国外、省外投资建设。对已建成的项目,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路、电厂、电站、支线机场等项目,采用TOT方式(转让-运营-移交)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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