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清理并公布外来投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外来投资审批事项,凡不符合世贸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执行。
(五)全面改革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它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经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六)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对外来投资事项的审批,原则上要纳入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有关部门要相对固定一名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的工作,实行“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实行政务公开承诺制,公开审批标准、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实行重大项目个案审批制。对必须审批的重大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联系会议集审制”,一次会议明确所有审批事宜,15个工作目完成审批手续。在会审中遇有意见不一致时,由同级政府领导协调,并签署审批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申请,根据投资者的信誉和产业引导的需要,可先批准再完善相关手续。
积极推行代理制。来滇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开工的有关手续,可由政府管理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成立代办机构代其办理,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管理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对环保、土地、规划、城建、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提出办结时限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尽快实现有关部门联网办公方便外来投资者网上申报、登记和咨询、年检、投诉等事项的办理。
(七)开展“全程式”服务。加强对重点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前期、中期、后期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领导挂钩服务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