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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违反“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的禁令,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要求和接受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收受或索要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吃拿卡要不成而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严禁参与赌博活动”的禁令,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聚众赌博,或者屡教屡犯的,给予开除处分。
  领导干部因参加赌博,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活动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的禁令,因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饮酒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活动”的禁令,初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禁令,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应当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不含开除)的人员,如果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能主动交待错误,对所获财物能主动退赔,主动挽回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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