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予以撤销或者取消。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执纪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或者故意曲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应该办理而顶着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的禁令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无资质或者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指定不予招投标,违规邀标议标,违规将整体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投标的;
(三)擅自确定或者变更中标人的;
(四)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依照《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