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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
 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3]17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禁令,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没有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的;
  (二)在履行职务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决策失误或者在履行职务时措施不力、方法不当、处理不及时的;
  (三)履行职务中超越职权,实施其职责无权决定或处理事项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第三条 违反“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禁令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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