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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

  (十四)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 各级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充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管理。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通过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积累的能力。要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开发和服务的质量。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职能转变,提高服务质量,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各地要在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不定期地将开发项目、销(预)售产品、市场供求、价格走势、空置面积等房地产信息向社会公告,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房地产的理性投资和理性消费。
  (十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无资质或使用无效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无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合同和广告承诺,自行增加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或单位作暗中补贴搞变相实物分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社会监督,对危害严重、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要积极清理和调整不合法、不合理的房地产收费项目。用于经营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收益金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要规范行政性收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收取,严格管理,定向使用。要积极探索便利的收费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收费项目归并起来由一个部门一次性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再恢复收取或变相收取。
  (十八)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行为。 房屋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量力而行,走群众路线,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拆迁资金不落实、被拆迁群众安置不落实的不允许实施拆迁;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主动抓,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当前,特别要制止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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