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面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全面取消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审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目前尚未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市(县),全部开放住房二级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除原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允许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由产权人按照产权占有比例分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收益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0.5%的比例,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目前尚未办理房改房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发到职工手中;单位扣压房屋产权人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上市交易;取得部分产权的产权人凭房屋共有权证上市交易。已取得房屋权证、尚未取得该房屋土地权证的住房,可以先上市交易,待交易完成后再按规定申办土地使用手续。职工未享受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未领取住房补贴、未享受优惠政策或补贴购买商品住房的,其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执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优惠政策。
四、改进规划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房地产业现代化
(十一)制订和完善住房建设规划。 要坚持规划先行、集中规划和高起点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房地产业及住房建设的导向性作用。省建设厅要组织制订和完善我省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制订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土地资源和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要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严禁下放规划审批权。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布局和比例。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从严把好征地关和用地审批关。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在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同时,进一步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开发信贷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控和支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开发项目要给予积极支持。允许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开立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帐户。
(十三)加快推进房地产业现代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加大扶持,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向优势产业升级和转变。要创造条件,促进各类房地产企业打破地域限制,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资信、品牌的优化组合,形成更多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要积极鼓励房地产企业置身市场,自觉磨练,优势互补,做强做大,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省新型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占有率。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开发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我省房地产业现代化。
五、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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