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其他从存量公有住房处置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及退出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六)合理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 以当地经济发展、居民住房消费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适度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量。要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我省高档商品住房的划定标准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开发成本相当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开发成本的2倍以上,商品住房的平均开发成本由各地核定。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
(七)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要根据《通知》精神,通过市场解决职工和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自建住房。组织职工进行集体购房的单位也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能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省建设厅、监察厅要对我省停止实物分房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
(八)全面启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 把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地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力度,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先向离退休职工和购房者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配偶无法获得住房补贴的,经审查核实后,其配偶应当享受的住房补贴由承担该职工住房补贴的同一资金渠道解决,配偶所在单位不再提供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九)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力度。 各地要有步骤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5年缴存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和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后突破当地的缴存比例。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产不得要求强制性保险,要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职工以现有住房作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在各地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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