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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3]17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通知》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明确了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对我国房地产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必要的调整。《通知》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握重点,抓住机遇,努力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各地要按照《通知》所确定的住房供应政策,结合本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新型住房供应体系。收入处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租住廉租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线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大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各地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自行制定具体标准。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满足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 各地要根据国家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和住房市场化进程的要求,认真分析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用地;要通过调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竞价人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减半收取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开发贷款的最低利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以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未领取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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