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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逐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必要投入。根据国家的规划和要求,在2003—2005年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各地要根据经核查确认的危房数据,认真做好危房改造规划,依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除上级的专项资金补助外,各市、县承担并落实其余所需危房改造资金,统筹安排并相应集中上级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等各项资金,分年度足额将所需危房改造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里,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以利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四)积极、稳妥化解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经核实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要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进一步摸清农村中小学债务底数,明确偿还责任。凡属于县乡政府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尽快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问题。今后,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再举债搞“普九”建设,杜绝新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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