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的统筹管理力度,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依法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实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1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就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投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程度。自治区将视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各市也要增加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各县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的新增扶贫资金,要有30%的比例用于支持贫困乡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