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界桩。
界桩要保持原位、完好、清楚。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确保界桩不发生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涉及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毗邻方省人民政府联合上报民政部同意后再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原无照片的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二)联合检查的实施。
1.省级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由自治区民政厅配合民政部和有关省做好联合检查工作。湘桂线和桂黔线已在2003年实施联合检查,粤桂线和桂滇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进行,请各沿边的市、县(自治县、区)全面实地勘查掌握边界变化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详见附件1)。
2.地级市毗邻县级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由自治区指定的牵头市召集,毗邻双方联合实施(详见附件2)。
3.各地级市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请各市按照国令353号和本通知精神进行安排,首次联合检查工作时间必须在2004年下半年开始。
(三)联合检查记录和报告的编写。
毗邻双方在联合检查工作中要做好记录。联合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联合检查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须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须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联合检查记录应加盖双方公章,报民政部、民政厅存档。毗邻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级界线联合检查情况,起草联合检查情况报告,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毗邻省将根据省级界线联合检查情况,起草界线联合检查情况报告,联合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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