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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以下简称国令353号)和《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治界观念,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全国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圆满完成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已步入依法治界的轨道。国令353号是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依法治界的观念,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二、明确联合检查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联合检查的范围、内容: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以此而设立的界桩。
  1.行政区域界线。
  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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