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七条 各市、县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