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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七条 各市、县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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