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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了杜绝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违章载人,有效防止和减少乡村发生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乡村客运。自治区交通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级道路客运通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通部门要选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不同道路环境、不同车型开展乡村客运试点工作,并尽快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凡经公路部门验收列入公路里程统计的乡村公路和符合客运通行标准的等外级乡村道路,交通部门原则上均应组织开通客运班车(客运车辆应是适合当地道路和地理条件的、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的客运车辆)。对等外级乡村道路的客运线路,由各县(自治县、市、城区)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通从县城、乡镇到村屯的客运班车;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逐步推行“一片一公司”、“一车多线”的经营模式;积极利用经济手段,降低乡村客运经营成本,促进乡村公共客运的发展。对只在乡村道路运营且经济可行性分析难以盈利和严重亏损的客运班线,在自治区事权范围内,自治区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税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降低其营运成本,使乡村客运班车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走得了、走得安全、走得经济”。
  四、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有效防范乡村道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地区和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的管理模式,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提出的要求,市、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台账,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按规定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年度审验、按时报废等手续,禁止应报废的车辆继续上路行驶;杜绝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货车等非营运客车违章载客行为。要制定相关的教育学习、监督检查等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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