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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3]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乡村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区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状况,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把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道路(包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常分析本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预防的对策,督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严肃执法,严格治路、治车、治人(驾驶员),把执法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屯,每一台机动车辆,每一位驾驶员,不允许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空白点,确保政令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
  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状况
  由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公共道路交通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全区现有乡村通车道路30560公里(其中等外公路14560公里,村级道路16000公里),这些道路路况差,事故隐患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需要逐步对其进行改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逐步对等外公路进行改造,提高道路等级,减少等外公路。对16000公里的村级道路,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道路现状进行评估,制订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我区乡村道路在质量上迈上一个新台阶,以改善乡村道路的行车环境,为“村村通班车”创造必要条件。
  三、采取措施促进乡村道路客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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