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政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加大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该撤销的要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来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担负着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等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特别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等相关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对所承担的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建清理工作班子,按时、按质地全面完成清理和公布任务。对不按时、按质完成清理和公布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4年7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省人民政府。对
行政许可法及本通知贯彻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