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这是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不能打折扣,不能搞变通。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整个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进行。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昆明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各地、州、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由各地、州、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州、市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他制定机关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贯彻实施好
行政许可法,必须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各地、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对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认定该组织为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提请本级政府讨论决定予以改正,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含中央驻滇机构)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署)各部门和所辖县级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州、市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报所属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