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3]16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场攻坚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
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
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紧拟订学习、宣传
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督察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都要接受
行政许可法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务必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