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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补发工资、养老金和医药费三项费用问题。按上述政策和三方面承担的资金比例,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有关部门审定,于2003年12月底前开始补发。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的补发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补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以保证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下岗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下岗军转干部现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负责继续发放;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进中心的,基本生活费由所在企业自2003年9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负责发放。发放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解决,亏损企业自行筹集1/3,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1/3,省财政帮助解决1/3。
  (三)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金问题。一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企业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101号)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军转干部800元/月;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700元/月;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600元/月。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到规定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此项标准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核定基本养老金。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2002]140号文件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军转干部月标准为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为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职务(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为600元。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四)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待遇标准,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分别高于800、700、600元/月的,每提前退休1年,其基本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减发2%,减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本人应享受的相应待遇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审批办法
  (一)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省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解决。由企业对下岗,军转干部情况进行核实后,按照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有主管单位的需经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核定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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