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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政策依据
  (一)各级政府、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要按照人事部等部门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 [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明确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各项费用,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补发企业拖欠各项费用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企业已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由主管单位筹措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由省财政帮助解决。省财政补助资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补发企业拖欠的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
  (三)补发拖欠工资问题。企业是补发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省财政对已停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给予7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停产企业拖欠工资按以下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停产企业停产前拖欠工资据实认定。二是停产企业停产后不存在欠发工资问题,欠发的应是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欠发部分由省财政全额帮助解决。
  (四)补发拖欠养老金问题。企业上报的拖欠养老金由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按政策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补发,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补发。因此,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五)补发拖欠医药费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对拖欠军转干部医药费“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医药费,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三、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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