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加强社属企业的资产管理,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评估作价,依法操作,增加透明度,努力避免社有资产流失。联合社要加强对改制后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出资人权益。社属企业改革应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各地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确保社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凡是转制的企业,原企业要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国家、省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变卖企业自有资产和从同级社属企业资产中适当调剂解决。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分流职工、组织职工再就业。
社属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职工的政策待遇。社属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的再就业扶助政策。
社属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已经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对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社属企业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补缴欠费。对于下岗职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执行。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的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社,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组织基础和服务载体,基层社改造不能采取一卖了之、一撤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办法。坚持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为目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面向社会实行网络、人才、资本全面开放,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基层社。积极引进城市工商企业、民营经济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积极招聘农民经纪人和农民经销大户领办基层社改善人才结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连锁企业改造基层社经营业态;积极培育农村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替代功能丧失的基层社。加强村屯合作服务网点建设,拓展服务功能,通过吸收农民资本、社会资本与农民联合建立合作服务站(社),构筑植根农村、面向农民、上下贯通的组织服务体系。按照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基层社自身实际状况,结合小城镇建设,通过实行兼并、重组,加快调整基层社布局。通过开放办社,调整建制,力争建设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服务功能齐全的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