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03]8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指出:“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是服务农村、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具有布局广泛、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与农民联系紧密等特点和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功能有所恢复,经济实力有所增强,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生存、稳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省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千家万户分散的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户难以进入市场,产业化经营缺乏中介组织将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对接,农副产品流通不畅,农民增收缓慢。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民进市场已成为我省农村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因此,要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全面推进“四项改造”,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和机制,开拓新的经营和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指导作用、农副产品流通的牵动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作用,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坚持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