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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救助管理(咨询)站的内部管理。各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要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甄别、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疾病防控、联系疏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予以救助。
  四、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在我市发现的3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身体基本健康,智力正常,没有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直接送往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由该机构尽快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回监护人身边。在未查找到其监护人之前,由该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在站内的生活及一般教育。
  对于与监护人共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送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对其监护人进行教育,防止其继续流浪乞讨。对于不听从劝阻,仍多次带领未成年人行乞的,可将未成年人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必要时对监护人可依照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
  对于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做好对有精神疾病和伤病人员的救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由发现机关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核查精神病人身份,联系其家属或单位接回;无法查明身份,也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经治疗缓解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当地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救助管理。
  对于社会面上发现的危重伤病人员,由发现机关通知本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定点医院对其进行救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其治愈出院后,由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的痴呆人员,送往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对无法查明身份及其亲属或单位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告,仍无人认领的,予以集中安置。
  对于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我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应联系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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