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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实现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台账,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无力落实整改资金,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消除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整改不及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因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监察,防止其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加强人员的培训考核,消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上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积极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乡镇及个体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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