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直属的有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获得安全资质认证。乡镇、街道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各行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都要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具体机构编制由省编办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落实。
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得到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保证统计数据、事故报告及时准确。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四)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