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有计划地淘汰技术落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落实。
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乡镇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维简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省煤炭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使用办法。
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实际操作时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公园和风景区旅游安全、特种设备、森林草场防火、学校危房、城市燃气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使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健全完善、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格局,保障整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加快地方安全生产立法步伐,制定或修改与《
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争取早日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条例》、《吉林省水上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结合变化的新形势、新技术,配合国家制定修订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及时颁布实施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