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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
 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政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止2003年6月,共清理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4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9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4件,全部为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修改后重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保留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2件。
  二、凡2003年6月1日前制发的,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省直各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下发执行,并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审查本地区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废止)
  1.《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第40号令,1995年12月28日)
  2.《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1989年2月23日)
  (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号,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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