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全省38个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
科技部门:安排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项目;
外贸和贸易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厂的检疫工作。凡调出的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报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凡从境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在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隔离观察和检验,确保无疫后方可合群;对动物产品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未携带病原后方可经营;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国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国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五、预防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一)外堵: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外疫不入,内疫不出。凡因玩忽职守造成染疫畜禽过境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普查:对全省种禽场特别是祖代禽场要定期普查,对其它养禽场和养禽户、加工厂,特别是交通要道、新老疫区、垃圾场、屠宰场周围的养禽户、禽类及禽类产品集散地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三)监测:全省13个疫情测报站要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定期、持续、跟踪监测。
(四)免疫:在全省范围实行普遍免疫。疫苗由省指挥部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凡因擅自用苗引发疫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五)消毒:各养禽场(户)要制定具体的消毒方案,实行封闭饲养,每日消毒一次。
(六)检疫:凡出售禽及禽类产品的养禽户必须到当地动物检疫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入禽及禽类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检疫站审批,批准后方可调运,因擅自调运引发疫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