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办公室)
(1)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5)统一供应、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禽流感疫苗;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1)加强产地检疫(到场检疫)和屠宰检疫(驻场检疫)工作,加大对动物产地、屠宰环节、市场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治禽流感计划的顺利实施;
(12)做好全省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严防疫源出入。
2、其他部门
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确保做好全省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检疫、执法监督和仪器设备配备等经费,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含铁路、公路、民航)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动;凡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后,方可承运;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