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省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和《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诊断,进行血清学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就地暂时限定疑似禽群。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复检(水禽不能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经省级2名以上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剖检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