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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省电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要通过由经贸、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产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密切重视全省重要的发电、变电、输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公检法机关要抓紧侦破、起诉、审理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电力企业要加强运行管理,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或电网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依法护电的良好氛围
  各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等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的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发电企业要侧重做好对厂区及周边地区群众的宣传工作;供电企业要侧重做好对变电站周围和电力线路沿线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乡镇、村组群众的宣传。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要抓反面典型,又要大力表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模范人物和优秀事迹。司法部门可采取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形式,用典型案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各地政府及电力、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警、政、企联手行动机制,联合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要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建立群众护线网络,发动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要在宣传媒介上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营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齐抓共管、依法护电的氛围。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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