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其费用由建坟者支付。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
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已评上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把推进殡葬改革作为巩固创建成果的重要内容,推行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提高火化率,促进加强骨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正在申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殡葬改革规划,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如期完成殡葬改革任务。
四、积极扶持,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殡葬事业资金筹措机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与政府联合兴建殡葬设施。为推行殡葬改革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促进我省殡葬事业上规模、上档次,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一)民政部门资金补助
对于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由省民政厅统筹有关资金分别给予40万元的扶持。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优惠
1.以民政部门为主兴建的殡仪馆设施(含业务区用房、殡仪区用房、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区用房),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用地在城区(镇区)范围外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符合省政府殡葬改革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民政部门为主兴办的非营利性公墓、骨灰楼,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经营性的公墓、骨灰楼,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三)林业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支持
1.兴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其林地、林木补偿费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条规定的标准计付,安置补助费按《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其标准按省物委、财政厅、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的规定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