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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前款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实行招标方式的,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五)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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