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单位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职务或技术等级变动,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的面积调整,一律实行货币补贴办法。其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要重新核定,在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
(三)凡已参加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不是个人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不得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不得再按成本价或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时,必须按市场租金计租。
(四)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本意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1.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直接进入新体制。
2.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3.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4.对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住房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建房,土地作为单位补偿,职工负担全部建设费用。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按照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明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公房转租牟取暴利等行为。
(三)各单位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定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施行。
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四)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央驻郑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