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职工”1999—2003年度月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
(五)职级系数。根据职工现任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及任现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五、计算办法
(一)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货币补贴额÷(30×12)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
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参加工作次月的工资总额×13%
六、核定与发放
(一)住房货币补贴由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统一申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二)一次性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资金来源
(一)党政机关、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以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资金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进入成本。
(四)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现有公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八、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