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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111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驻郑省直单位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现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实施范围和发放对象
  驻郑市区范围内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郑州以外的其他省直单位参照当地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
  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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